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
2025年04月12日原审法院判决:
一、优比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诺瓦特伦公司经济损失300,000元;
二、优比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诺瓦特伦公司合理费用50,000元;
三、驳回诺瓦特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。
本院认为,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,本院依法予以确认。比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;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判决如下: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案例名称二
2025年04月12日原审法院判决:
一、优比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诺瓦特伦公司经济损失300,000元;
二、优比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诺瓦特伦公司合理费用50,000元;
三、驳回诺瓦特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。
本院认为,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,本院依法予以确认。比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;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判决如下: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